2022-08-05
针对王女士的遭遇,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的刘冉律师认为,综合来看,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劳动合同由谁解除,需结合本案的情况对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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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基本案情:
周某于1982年到某建筑公司工作,自2002年起周某成立项目部,挂靠该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不再向周某发放工资,仅为其投保。后双方又于2004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1月14日至2007年1月13日。2007年1月17日,建筑公司在青岛日报公告通知解除与周某等人的劳动合同,并向劳动局备案,后于2007年5月30日为周某停保。
周某于2009年6月10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2007年6月至今的保险费。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支持了周某的请求,裁决建筑公司支付周某2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7800元。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承办经过:
本律师分析案情后,提出以下上诉意见:一、劳动合同于2007年1月13日期满终止,双方再未续签劳动合同,其后建筑公司公告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周某明知合同期满终止并停保的事实,却于两年后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并依律师申请到劳动局调查,查明律师所述理由和事实属实,遂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结案思考:
通过成功承办本案,本律师有以下体会:
一、某建筑公司系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公司,类似周某的职工在该类改制企业中大量存在,若不妥善处理,后患无穷。二审中,律师向法官阐明了本案的历史原因,请求法院慎重处理,以免引起负面影响,二审法官非常重视,多次调查,妥善处理了本案,避免了企业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
二、部分司法人员对支持弱势群体的政策理解有偏颇,导致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无原则地支持职工。企业在应诉时应当据理力争,只要能够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和说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仲裁和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三、近些年来,劳资纠纷剧增,企业应慎重处理劳资关系,大的企业应成立人力资源部,小规模企业应按排专人负责劳动人事,最好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理顺劳资关系,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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