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经典案例:合同纠纷(202201期)


关键词:买卖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条款

 

2021年10月,东方公司企业负责人前来咨询,说该公司与大力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2021年4月,双方停止合作要求付款,但大力公司却说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拒绝付款。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的吕圣勇律师听闻案件后,第一时间查看了诉讼资料和证据,同时积极联系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和双方的调解意向。

 

在该案件的一审中,一审法官以东方公司主张的货款并未到付款期限——“每年春节前付到当年总货款的85%,余款计入第二年”,根据该约定,东方公司主张的货款未到履行期限,东方公司不能提前要求大力公司还款——驳回了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吕圣勇律师再次认真分析案情发现,《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是附条件的付款条款,双方均协商于2021年4月停止合作, 那么《产品购销合同》于2021年4月终止,合同中的附条件的付款条款在所附条件无法达成后该条款便失效了。由此入手,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向对方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及快递单一份。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对于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由大力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重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