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应不应该扩大?


近日,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在2022年第6期的《政治与法律》上刊登了题为《身体法益的刑法保护》的论文。

 

 

文中认为,“与国外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相比,我国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比较窄”,基于该事实判断,张明楷教授主张,在刑事立法不必提高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刑事司法不应提升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适当扩大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将故意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故意造成轻微伤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承认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论文发表后不久,唐山打人事件骇然发生。在随后的采访中,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表示,“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后,如果被害人及其同伴属于轻伤,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

 

至6月20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事件中伤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和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彭新林教授的观点和鉴定书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张明楷教授陈述的事实判断,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的吕圣勇律师、周林海律师在对该事件保持关注的同时,也针对此类事件提出了相应的看法,并在权益维护等方面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科普。

 

轻伤二级?为什么?

 

根据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失程度由重至轻划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五个等级。

 

轻伤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一级严重一些,二级轻一些,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具体标准如下:

 

#1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而对于司法鉴定,也有刑事领域的专家分析表示,第一要务是对受害者进行救治,这个过程中是否具备鉴定的条件需要因地因时因事而异。故意伤害中有些伤情鉴定需要在受害者的身体恢复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够进行鉴定,这个过程时间可能会比较长。

 

故意伤害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该事件中,从警方通报看,警方是以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为案由抓捕嫌疑人。如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需要看司法机关最终查证事实进行判断。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寻衅滋事罪依法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成立范围是否应当扩大?

 

吕圣勇律师、周林海律师支持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他认为我国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相对来说确实比较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考虑对精神造成的伤害;二是对轻伤的认定标准过高;三是在刑法没有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适当扩大成立范围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四点:

 

01 身体的安全是仅次于生命的安全,既然刑法的目的是保护身体和生命,就不能过于限制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

 

02 与侵犯财产罪相比,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较窄、处罚程度较轻,这必然会导致刑法对身体的保护强度弱于对财产的保护强度。

 

03 故意伤害罪的发案率较高,因而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大,故应当扩大适用的成立范围。

 

04 故意伤害罪一般属于暴力犯罪,日常生活的不谨慎也可能引起伤害结果。应当承认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即对以伤害(包括轻伤)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但存在具体危险、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受害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遭遇暴力侵害时,受害人、尤其是女性受害者应想方设法尽快逃离现场,或向周围群众寻求帮助,并及时报警,在保证自身相对安全的情况下再寻找相关的证据。

 

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时进行伤情鉴定。

 

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受害人可要求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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