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案中,谁该为侵权负责


5月21日,一汽奥迪发布题为《人生小满》的节气创意短视频,并由刘德华出演。

 

图片来源:微博@中国新闻网

 

但视频发布的次日上午,视频主“北大满哥”发声指责奥迪广告严重抄袭自己去年发布的文案。就内容来看,视频文案抄袭的不仅是创意,还有大量雷同的文字,包括满哥写的一首仿古诗。

 

图片来源:微博@南方都市报

 

随后,奥迪方紧急下架视频并发文向刘德华和北大满哥等相关方致歉。

 

图片来源:微博@奥迪

 

但随着事件发酵,一连串汽车广告涉嫌抄袭事件“套娃”似的被曝出:奥迪小满广告导演的另一则宝马汽车广告也涉嫌抄袭、本田汽车一则广告被指盗用他人经历、凯迪拉克等的创意案例也接连被扒……“抄袭”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可见对原创版权的漠视。

 

尽管国家已出台大量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然而新媒体时代个人发表的作品却为抄袭提供了便利,侵权者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趋势愈演愈烈。

 

就“奥迪事件究竟该由哪一方负责”的问题,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聂大为律师依据法律法规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对“抄袭”的法律定义和判定

 

早在1999年1月15日,国家版权局在《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中就曾明确指出:著作权法中所称的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换言之,抄袭就是把别人在先创作的文字、绘画、音乐、影视、雕塑等作品的部分或者全部用在自己的作品中的行为。

 

对于哪些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笔者已在之前关于“融梗”的文章中做出过相应的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简言之,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的、有形可复制的智力成果。

 

本案中,“北大满哥”在先创作并发布的“小满”文案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奥迪广告中完全照搬“北大满哥”的小满文案,且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故该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系侵犯“北大满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奥迪事件中谁该为侵权负责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 假冒他人专利的;

 

■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 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 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重要的民事权益之一,其中主要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著作权作为民事权益的一种,公民对其享有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显然是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追责的。

 

其次,既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该找哪些主体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呢?

 

上述法律条文中也列明了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案中的广告主即为奥迪公司,广告经营者即为广告公司(上思广告),而广告发布者即抖音等网络平台。奥迪及上思广告两家主体作为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后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等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有些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在国外亦称为“避风港原则”。

 

由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使得网络平台发布涉嫌侵权的行为后,只要网络平台能够及时的删除下架涉嫌侵权的作品或产品,就可以免除责任的承担。所以抖音等网络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作品,即可以免除责任。

 

最后,“天王”刘德华需要承担责任吗?

 

需要注意的是,刘德华在本案中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而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在有(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才会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刘德华的行为显然不违反上述规定,故而其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完整个案件后,本案需要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是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即奥迪公司和上思广告,而抖音等网络平台在权利人向其发送通知后仍未采取相关删除、下架等措施的,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也要承担责任。

 

遭遇抄袭后如何维权

 

遭遇抄袭后,著作权人可以对相应证据进行固定后,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处理,亦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其承担行政责任。

 

对于广告发布过程中有其他侵权行为的,还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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