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妈妈如何保障自己的劳动者权益?


事件梗概

 

武汉的王女士怀孕5个多月,所在的公司突然要求她主动辞职,王女士表示拒绝,随后遭到公司变向辞退,本人还被移出公司群聊。

 

图片来源:微博视频截取

 

由于没有明确的辞退文件,公司认为王女士是主动离职,王女士则认为自己是在孕期被辞退。王女士说,公司曾提出补偿半个月工资,但孕期停了社保,生育津贴就无法领取,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公司产假只有1个月。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鲜事,这种职场上的“不公”对待似乎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依旧有很多女性为了工作忍住不生孩子,也有些女性为了家庭备孕而被公司以各种形式、各种名目“被辞职”。

 

图片来源:百度

 

针对王女士的遭遇,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的刘冉律师认为,综合来看,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劳动合同由谁解除,需结合本案的情况对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离职 OR 辞退?

 

首先来看一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确定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原则,基本原则仍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有两点例外:一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二是涉及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的。

 

深入分析可以得知,如果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如书面辞职书、口头辞职的语音或聊天证据等;如果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返岗上班或对劳动者作旷工等违纪处理,用人单位应当保存有劳动者主动离职或违纪等证据,这些都属于应当由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

 

本案总结

 

双方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没有争议,王女士出示被移出群聊的记录以及当前的工作状态也可以证明其未再提供劳动,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主要特征。

 

公司方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应当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否则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可以看出,公司方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女士主动离职,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保障孕期劳动者的权益

 

孕期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主要包含劳动关系保护、劳动条件保护两大方面,同时给各位准妈妈们介绍一下产假时间。

 

1、孕期劳动者劳动关系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类)、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类)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孕期劳动者劳动条件保护制度

 

劳动强度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禁忌劳动范围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列明了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工资待遇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山东省详细规定

 

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列明了多条孕期保护规定,包括: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孕期职工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用人单位需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 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3、产假时间问题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

 

■ 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增加了女职工配偶不少于十五日的陪产假,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202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准妈妈们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孕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女性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另外,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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