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砖”,高空抛物谁来担责?


案件梗概

11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闹市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该案起因是2023年6月22日,28岁女孩小娄(化名)来到吉林省长春市游玩,当晚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小吃街被一块从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经调查,嫌疑人系租住在万达公寓的一名江西籍男子周某,事发前该男子曾多次从高空扔下物品。公诉机关认为周某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死刑,被告人对案发经过供认不讳。

本案在网络上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高空抛物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罚如何规定?平时应如何防范高空坠物?下面请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吕圣勇律师为我们带来专业解答。

01高空抛物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

高空抛物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轻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重点是需要对高空抛物的主观性进行认定,如果是属于过失行为或者意外事件,一般不涉及到刑事责任,由侵权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损失赔偿即可;但如果是属于故意为之,则需要根据故意的主观心态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能涉及高空抛物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本案中公诉机关就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02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罚是如何规定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应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高空抛物如受害方找不到侵权责任人,可以起诉整栋大楼的所有业主要求赔偿。所有可能的侵权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如果是属于物业的责任,那么就需要物业来承后果。

《民法典》该条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就是为了避免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止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发生,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高空抛物行为事关全体业主,不光要做到自律,教育好家人,还要互相监督提醒,维护好全小区的文明安全,否则将为违法行为买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应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罪,体现出国家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大力打击力度;若以高空抛物作为伤害或者杀害他人的手段,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明知公寓楼下人流密集,其抛掷砖头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受伤或死亡结果,仍然放任该伤害结果发生,对犯罪持有故意心态,公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罚当其罪。

03我们平时应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一)观察警示标志

为避免人员伤亡,不少易发生高空坠物的危险地带都放置了警示标志,行经有此标志的地段应多加注意。

(二)对高层建筑物保持警惕

路过高层建筑物时,集中注意力,快速通过。高空坠物的轨迹多是抛物线,贴着墙根走,被砸到的几率相对较低。

(三)刮风下雨天要注意周围环境

刮风下雨天是坠物高发的时段,此时应避开墙面老化的大楼、摆有杂物和悬挂物的楼宇及广告牌,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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