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惠企法律云课堂】公司财产混同,后果非常严重


公司股东在经营过程中,不注重规范公司财务和税收管理制度,随意使用股东账户与公司开立的账户之间进行资金来往,甚至使用个人账户替代公司开立的账户支付、代收货款或发放职工工资等等,当公司对外欠债不能偿还时,股东的上述行为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都对公司人格否认作了特别规定,若公司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于任何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体现在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于这种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性,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也只得向公司主张债务,而不能起诉股东,上述股东包括个人股东、法人、非法人股东。

一些企业负责人将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混为一体,股东需要资金支出便从企业提取,企业资金周转不灵便将股东的资金往公司转,“赚了钱都投入企业,花钱时从企业掏”,发现公司账面不平便让财务人员通过做假账解决,通过做假账来掩盖不合理、不合法的业务流程,甚至设计出另外一种业务流程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但在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现象有扩大趋势,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通过低买或高卖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幅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企业家和开办的企业、公司财产混同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家的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的欠缺,存在侥幸心理,而解决之道就在于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更新法律观念,所以普及法律知识任重而道远。

周林海律师

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

1977年2月出生,西南科技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房地产企业破产疑难问题与重整、预重整、和解、涉税法律实务暨重整投资风险与防范高研班》结业、中国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会员。现担任十多家政府机关、建筑工程类公司、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期间积累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案件的处理经验,获得了委托人好评。多次到即墨区广播电台、学校、社区解答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宣传,参与全区的信访调解工作。

现任即墨区社区法律顾问、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和社区法律顾问、即墨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和调解员、即墨区婚姻家庭辅导志愿者、即墨区润泽志愿者服务队理事兼队关工委主任、即墨区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北大附属即墨实验小学聘请法制副校长等工作和职务。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工作勤奋认真、作风严谨,适应能力和沟通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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