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声致孔雀产蛋率下降被判65万!


PART.01  事件梗概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噪声污染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作为被告的四家工程建设单位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5万元。四家公司分别为案涉高速公路工程一隧道段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其中两家公司在未经批准开工的情况下,就案涉工程隧道段进行爆破、挖掘施工。施工期间和施工后,距离施工地点约500米的某生态养殖公司养殖的孔雀出现不进食、精神萎靡等异常现象,产蛋率、孵化率下降。生态养殖公司为此多次要求四被告解决噪声问题,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迫于无奈将养殖的孔雀全部低价销售。

本案中,四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依法采取防噪措施,存在噪声污染侵权行为,且该噪声侵权行为导致生态养殖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四被告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违反该法律会有怎样的处罚?下面请吕圣勇律师为我们进行专业解读。

 

PART.02 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五章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用5条法律条文对建筑施工噪声源污染治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章规定,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加强监督监测,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各项防治工作。

 

PART.03 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章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本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但被侵权主体并非单位或个人,而是养殖的动物,导致养殖主体产生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关于施工噪声造成其养殖孔雀损害的诉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精神的体现,同时也提醒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单位等主体应严格遵守噪声污染防治各项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噪声污染措施。另一方面,受到噪声污染侵害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提高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