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随意发布他人肖像应面对怎样的处罚?
2023-07-14
事件梗概:
来自北京的王女士与陈女士生活中产生矛盾纠纷,为了泄愤,王女士在自己的社交网络账号上频繁发布陈女士的肖像及其家人的全家福,并将陈女士的全家福设置为个人主页背景图。陈女士和她的两个孩子作为原告,将王女士告上法院,认为王女士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社交平台擅自公开陈女士及其家人肖像的行为并未获得当事人许可,其行为构成对原告陈女士及其家人肖像权的侵害。判决被告王女士向原告陈女士及其家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2000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应该如何正确有效维护自身肖像权?肖像权侵权又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呢?下面锦海盛律师事务所陈太武律师为我们提供专业解答。
1 肖像权的相关法律
民法典实行之前,对于肖像权的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中,《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明确行为人构成对权利人肖像权侵害的标准是“未经权利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民法典》实行后,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主要见于民法典总则编及人格权编第四章肖像权部分,该部分主要规定了肖像权的保护以及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条明确只要未经过权利人同意,即是对权利人肖像权的侵犯,更进一步的,由此产生的肖像作品亦侵害权利人肖像权。
在《民法通则》实行过程中,实务中遇到了较多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以营利目的使用”,造成了部分使用了权利人的肖像但未被认定为侵权的现象。故而《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在原《民法通则》“未经权利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的侵权认定标准中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这一要件,使肖像权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同时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这也是《民法典》的立法亮点之一。
2 如何正确有效维护自身肖像权?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据此,行为人除了直接使用权利人肖像以外,对于通过静态特征(如体型、容貌)、动作特征(如某种特定姿势或者体态)、漫画形象等能够让人建立与特定自然人之间的联系的,均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认定为肖像权侵权,例如“葛优躺”系列肖像权侵权案、颇有争议的“乔丹”商标侵权案。
现代社会很多活动中都会不可避免的使用到权利人的肖像,如果任何情况下使用权利人的肖像都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难免给社会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故而在肖像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例外情况,即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肖像,但是法律未将其规定为肖像权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对于满足上述条件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对权利人肖像权的侵犯。
而对于部分公众人物,其肖像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通过签订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的方式许可他人在约定时间和合理范围内使用其肖像,对于能够依照约定确定行为人超出约定时间和合理范围使用的,权利人仍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由于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部分,而人格权属于绝对权,虽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肖像权人仍可以撤回其肖像权许可使用,对于撤回肖像权许可使用造成相对方损失的,相对方可以根据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追究肖像权人的违约责任。《民法典》中也相对侧重对权利人的保护: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笔者建议可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拟定,以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权利。
3 肖像权侵权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肖像权侵权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制的范畴。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就能够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反过来,如果行为人证明了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系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则一般不认为构成肖像权侵权。
侵权事实发生后,侵权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权利人对于侵害其肖像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或具有持续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要求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同样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权利人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需要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行为人侵害其肖像权而造成的损失,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一般为财产不应减少而实际发生减少;消极损失一般为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
(3)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行为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在媒体或者自媒体平台等媒介公开地向权利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一般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在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实施消除对权利人不利后果的行为;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在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名誉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权利人的名誉到其未曾受损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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