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知多少


事件梗概

 

王某与鲍某生有二子一女,即王甲、王乙、王丙,王甲生有一子王丁。王某、鲍某去世后,王丙将王甲、王乙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某与鲍某的房产。王甲、王乙辩称,王某与鲍某生前多次表示愿意将房产赠与王甲之子王丁,且鲍某生前留有代书遗嘱,亦表明将房屋给王丁,故房屋应归王丁所有,不同意王丙的诉讼请求。庭审中代书人张某出庭作证,见证人焦某未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甲提供的鲍某代书遗嘱仅加盖了“鲍某”字样的印章,未显示有鲍某的签名,而王丙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在见证人焦某未到庭接受质询,且未能提供其他旁证的情况下,其所持鲍某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欠缺,应为无效遗嘱。涉案房屋作为王某与鲍某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王甲、王乙、王丙继承。

 

本案中,因见证人未出庭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导致代书遗嘱无效。那么,遗嘱生效条件是什么?见证人对遗嘱效力有何影响?其他影响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的于强律师就遗嘱效力的常见问题进行解读。

 

遗嘱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形式。各种形式的遗嘱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否则是无效的。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书写完毕后签名,注明立遗嘱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二是由遗嘱人签名,不能仅按手印或是盖章;三是注明时间要具体到年、月、日(这也是所有形式遗嘱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之一)。

 

不管是哪种形式的遗嘱,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名或者注明时间的,都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2代书遗嘱

 

不会写字或写字困难的老年人一般采用代书遗嘱。

 

除代书人之外,还要有至少一名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代书人代书完毕后,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且代书人、见证人需注明各自的身份,最后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要有至少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见证人也要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最后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每一页都要签名,如果没有签名,遗嘱的内容可能会被替换,会导致遗嘱真实性难以认定。

 

4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以声音、图像的方式记录立遗嘱人的遗愿。但声音、图像可通过剪辑等手段弄虚作假,这就要求录音录像遗嘱要有至少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录音录像中要有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

 

具体而言,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口述身份和姓名,且应当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像遗嘱中,应当出现遗嘱人、见证人肖像,同时可以表述其姓名、身份,且应当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最后,录音录像应当体现录制的具体时间。

 

5口头遗嘱

 

由于口头遗嘱不存在任何能体现立遗嘱人意志的书面、音像内容,一般很难被认定为有效遗嘱。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订立口头遗嘱,且口头遗嘱也要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应当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的形式重立遗嘱,而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失效。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证细则办理的遗嘱。

 

见证人的相关规定

 

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均要求有见证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遗嘱见证人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以下三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例如,盲人不能见证代书遗嘱、打印遗嘱;聋哑人不能见证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等。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属于遗嘱受益人,作为见证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遗嘱无效的其他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二)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五)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将导致遗嘱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此外,有关于立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取消了之前《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在各有效遗嘱之间,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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