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为何维权这么难?
2022-06-16
快递已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尽管它确实解放了时间和精力,但因其寄递环节众多且货运量大而发生毁损、延误或丢失的情况并不罕见。
快递损毁有多影响客户的正常使用和生活自不必说,后续因为快递价值和赔偿标准产生的争议和维权困难更是令人精疲力尽。

某投诉网站有高达两万九千多条与“快递丢失”有关的投诉,频频发生的快递损坏或丢失情况,成为了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的主要矛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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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能够协商解决当然皆大欢喜,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因此,在日常邮寄快递时,要保存好能够证明相关货物实际价值的一切证据,如货物装包时按件拍照、货物价格票据、相关截图等。在网购时也要保存好订单页面的截图,以备货物丢失或损坏时依法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EMS邮政快递与其他快递赔偿不同,EMS邮政适用“三倍资费”赔偿,其他快递企业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规定,而是适应《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要谨慎选择。
快递丢失、损毁到底该如何申请赔偿?本篇请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的范学涛律师予以解答。
已保价货物丢失、损毁如何赔偿
所谓“已保价货物”,即邮寄快递下单时勾选的“保价”项目。
如果快递在运输途中遇到丢失、损坏的情况,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快递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可第一时间联系快递公司投诉,要求其2小时内回复,24小时内解决问题,7日内赔付到位,如快递公司不按上述规定执行,托运人可向邮政管理部门投诉,邮政管理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未保价货物丢失、损毁如何赔偿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邮寄货物丢失损坏都按照邮递企业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标准进行赔偿,因为《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只有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才适用上述规定。
而邮政普遍业务的范围是:邮政企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应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kg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kg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快递公司属于物流辅助性企业,不是邮政企业,其所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也不是邮政普遍服务,所以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不适用《邮政法》第47条规定的“三倍资费”,而应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来确定损害赔偿额。
《民法典》对赔偿责任的规定
日常邮寄快递的回执单背面印有快递公司《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网络渠道会在下单前提示查阅《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赔偿约定”的内容会对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的货物丢失、损坏等具体赔偿情况进行说明。
但根据已有司法审判案例和《民法典》规定,《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不会因托运人不同而发生变化。
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民法典》将认定该条款无效,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此时,托运人应搜集有效证据证明相关物品的实际价值,依法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若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托运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快递丢失、损毁如何申请赔偿
消费者的网购行为与网络卖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网络卖家则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一般来讲,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如果消费者没有收到与网络卖家约定的货物,从法律上讲,只能向网络卖家主张权利,要求其重新发货、退款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消费者如何保障自己权益
若未选择保价,消费者填写寄件单时应详细描述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属性等,必要时可以视频形式记录物品交寄时的状态。同时注意保留物品购买小票等能够证明物品价值的证据,与快递员或快递公司的聊天记录也可作为证据提供。收件人要先验货后签收,以便维权。
若选择保价,应按照物品的真实价值如实填写金额,表明货物价值。同时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主动提醒快递员对物品进行加固包装并粘贴易碎标识,保留好邮寄单及报价单等凭证。
相关法条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P1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P2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3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P4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P5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快递暂行条例》
#P1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P2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P3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P1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P2 第八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最新赔偿标准
2019年,最新调整了包裹快递邮件赔偿标准(中国邮政〔2019〕335号)。
国内包裹快递
#P1 延误赔偿
标准保持不变。
超出EMS官网公布时限和国家邮政局申诉判责时限的邮件,可退回本次基本资费,即实收邮费中不含包装箱、保价等附加费用的部分(下同)。
#P2 保价邮件丢损赔偿
标准不变。
邮件发生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声明价值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声明价值。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
#P3 未保价邮件丢损赔偿
标准调整。
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所付基本资费的六倍。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
国际包裹快递
文中所指国际包裹快递,仅限“国际EMS和国际e特快”。
#P1 延误赔偿
标准不变。
国际e特快邮件和寄往境外非卡哈拉邮政的国际EMS邮件,按邮件基本资费的50%赔偿;寄往卡哈拉邮政(当前包括美国、日本、韩国、香港、泰国、英国、西班牙、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的国际EMS邮件,按邮件基本资费赔偿,但寄件人需在交寄时正确填写收件人邮编(寄往香港邮件不需填写邮编)且自邮件交寄之日起30内提出索赔,无有效邮编(香港除外)或超过30日索赔的,按邮件基本资费的50%赔偿。
#P2 丢损赔偿
增设保价标准。
邮件发生丢失或全部损毁的,保价邮件按声明价值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声明价值。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
#P3 未保价国际EMS邮件丢损赔偿
调整标准。
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所付基本资费的一倍。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
#P4 未保价国际e特快邮件丢损赔偿
标准不变。
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每件最高不超过(2*首重资费+2元/50g)。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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