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应法不责众还是法要责众?


自2006年“高跟鞋虐猫事件”出现至今,陶昕然、谷女士、刘学洲等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接连涌现,网络暴力事件也层出不穷,而发起事件的加害者却躲在茫茫人海中难觅其踪。

 

高跟鞋虐猫事件是指在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名山镇的名山岛公园拍摄的女子以高跟鞋虐杀小猫的事件,并于2006年2月底在网上公布了视频,上图为网传虐猫事件资料图。

 

在网络环境的隐蔽性和“法不责众”心理的加持下,违法的成本越来越低,伤害力却越来越强,维权的途径更是无比艰难。

 

终于,在3月11日,“关于惩治网络暴力到底是法不责众还是法要责众”的话题登上热搜榜单并引发广泛讨论。而在此之前的3月7日,@微博管理员 就发布消息称,站方在两会保障巡查中发现,个别网友参与讨论时借提案议案发布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等言论,对此站方坚决、严肃予以处置。

 

 

7日当晚,@人民政协网 也发文称,在本次两会上,张雄等40位代表向大会提交联名议案,建议为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

 

 

对于网络暴力的成因,张雄等代表认为主要有两个:一是网络匿名性的负作用,二是网络缺乏道德和法律约束。两者助长了网络暴力事件和暴力制造者的气焰,从而使网络世界成为孳生网络暴力的温床。因此,应当为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

 

至3月11日,@微博管理员 再次发布消息,宣布上线“一键防护”功能,主要用于遭受大量攻击时,用户可进行自我保护。

 

 

就网络暴力现象和“关于惩治网络暴力到底是法不责众还是法要责众”的话题,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的吕圣勇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什么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它通常表现为:

 

■ 对他人行为或事实进行捏造、诽谤,侵犯其名誉;

 

■ 在网上擅自公开他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 对他人及其亲友的正常活动采取行动或言论上的侵扰,损害其人身权利。

 

网络暴力侵犯了哪些权利

 

网络暴力会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观点

 

“法不责众”可能会成为网络暴力参与者的最大“护身符”,而“法要责众”成本太高、实施难度大。

 

但网络暴力的危害有目共睹,对此,吕圣勇律师的看法是:法要责众,但应严惩首恶,酌情并按程度处理附庸者。

 

其中,“众”应当以是否造成严重的舆论后果为界限,对那些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可要求平台通过封号、禁言等方式予以惩戒,也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或者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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