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海盛科普丨法律冷思考:“TST庭秘密”那些事儿


  2021年12月23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查证函回复》的形式,公开披露了知名日化品牌“TST庭秘密”运营主体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达尔威)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被查处的进展。
  实际上,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6月5日对上海达尔威涉嫌传销予以立案调查,即上海达尔威利用金融机构转移或隐匿涉传资金,并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12月28日,“TST庭秘密”官方微博回应称,上海达尔威是一家合法经营的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从政府指导,坚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非常感谢河北石家庄政府指导公司排查风险,目前公司运营一切正常,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之后张庭、林瑞阳以及“TST庭秘密”官方微博被禁言,张庭抖音认证账号被禁止发布作品。一时间,舆论哗然,不少网友及粉丝捶胸顿足之际不忘大呼:女神凉凉了!
  就上海达尔威涉嫌传销的相关法律问题,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崔超律师进行科普解读。


  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
  崔超律师

  崔超,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拥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主要业务领域:民商法;尤擅长:公司法、股权架构设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及诉讼及非诉业务。
  曾担任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审核企业近百家,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护、运用流程较为熟悉,对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问题分析、诉讼处理、管理体系搭建等工作能力较强。


“扒一扒”明星的“商业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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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张淑琴(张庭)和林吉荣(林瑞阳)成立上海达尔威,张庭任董事长,林瑞阳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创立护肤品牌“TST”并申请了系列商标,系“TST庭秘密”运营主体。
  如上图所示,该公司股东共计12位,包括:上海广鹏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5.18%,为第一股东),上海胜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1.85,为第二股东),上海上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2.61,为第三股东),临沂瑞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3%,为第四股东),北京最陶然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7%),陶虹(持股比例为1.93%)等。
  其中,张庭系第一股东与第二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张庭很大概率是通过该两家公司间接持有上海达尔威67%以上股权,对该公司有绝对的掌控权,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元强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第三股东及第四股东,较大概率通过该两家公司间接持有上海达尔威19.91%以上股权。另外,陶虹持有北京最陶然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100%,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达尔威股权6.63%。
  经过多层追溯,上述股东最终的控制主体包括:领阳科技有限公司、展麗(香港)有限公司、LIN RAY YANG ENTERPRISE LTD(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多为香港或者外资企业,具体信息无法查证,公司属性为港资公司或外资企业,享受的政策不同。
  以上海达尔威公司作为中间主体,其设立并控股多家子公司,子公司再行设立孙公司,孙公司继续设立子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再次通过股权搭建,形成庞大、错综复杂的公司组织架构。据显示,张庭任职企业共计90家,林瑞阳任职企业共计69家,任职职位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
  综上,上海达尔威关联公司较多,但无论多么庞大的商业帝国、多么错综复杂的股权架构关系,如果关联公司的业务实质涉嫌传销活动,或者是为实施违法行为而设立公司、操纵公司决策、严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话,那么,实际控制人终究不能免除相关法律责任。


上海达尔威为何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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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于以暴力手段控制参与者的传统传销组织,如今很多新型传销不再是偷偷摸摸的“地下党”,他们乘着电商平台的东风,摇身一变成为有着光鲜门面的大企业;他们精于法律、深谙群众的心理,引诱他们一步一步、“心甘情愿”走进传销的坑而浑然不觉。科技的进步,使得传销活动在形式上更加多样、在内容上更为丰富,但合法形式之下,难掩其传销本质。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一)传销行为的三种行为模式
  1.“拉人头”:要求被发展人员成为自己的下线,下线再发展下线,根据发展的下线人数给予报酬。
  2.入会费: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3.团队计酬: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二)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认定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四)罪与非罪的界定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因此,是否属于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成为判断传销活动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重要依据,可从以下方面入手判断是否属于单纯的“团队计酬”: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存在真实商品,且存在真实销售商品的行为,销售商品的目的是为消费者真实消费、使用;商品定价合理;以销售商品作为单一的盈利模式。
  存在合适的退出机制及完善的退换货机制,以销售产品为导向,优先考虑的是产品销售状况及消费者的利益。
  “单纯”并非“纯粹”,个别少量会员费或者购买少量定额商品不一定代表非团队计酬,而应根据行为的目的、对销售行为的影响、利润来源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虽然团队计酬不构成犯罪,但多层级的团队计酬依然是一种传销行为,仍然会受到市监局行政处罚。
  根据网传资料,“TST”产品价格虚高、红卡代理分为7个等级并采用“正价返利”的模式、拉够人头业绩达标就可成立公司、入门费等等。如若上述资料均为客观事实,则符合传销行为的法定模式。


传销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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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行为包括经营性传销(如团队计酬)和犯罪性传销,两者将面临不同的法律责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一)行政处罚标准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传销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其他行政处罚
  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若对产品的性能、功能、成分、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做出虚假陈述或者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者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的,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还应依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与其他罪名竞合
  1、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虚假广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集资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其他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TST庭秘密”如何定性?
企业、管理者如何避免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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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T庭秘密”事件到底如何定性,是否为传销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何处罚,还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需要根据实际产品、经营模式、人员数量、代理层级、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较多方面进行综合性判断,而无法根据某一单一事实予以认定。
  但该事件带给企业、管理者的思考是明确的:目前存在部分企业搭借电商平台进行产品销售,其主观意愿并非以坑骗方式实现自身利益,其分销体系一般不会触碰刑法,但难免在实际运行中出现营销模式脱离预设方案、或者由于营销的社交属性而类于传销,因此,企业应做好自省自查工作,有错必纠,设立合法健康的分销体系并持续性监管,坚决不碰法律红线,避免入坑。
  另外,在销售过程中,企业无论是自己组建营销团队,还是与外部营销团队合作,都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有真实的商品销售,以商品销售利润作为盈利的主要来源。
  (二)对商品进行合理的定价,以国家相关部门定价原则为指导,合理核算成本及销售价,避免以远超成本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
  (三)销售商品的真实目的是让大众消费并使用,而不是为了引诱大众“取得得以发展下线的资格”。
  (四)必须以下线的销售额为依据进行报酬计算,销售额越高报酬越多,而不能设置其它返利模式,如以发展会员数、层级数计酬返利。
  (五)与外部营销团队合作应做好监督工作,避免非法营销而使自有品牌受损。


创业者如何避免被割“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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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传销形式下,传销行为更为隐蔽、传销活动更为人性化,真假难辨、不易识别。顶层设计者以商品作为载体,“拉人头”与“团队计酬”方式并存,形成巨大的金字塔组织架构,上级有巨大的利润空间,该利润并非基于商品差价,而是基于所处层级所享受的差价:上级致力于发展下级,由下级去销售商品以获取收入;而下级为了进入更高层级,会购买更多的商品并努力发展下级。在这个过程当中,商品可有可无,各级以此为载体拿到快速获取利润的资格,大部分商品仅是一种“货权”、并不断流向下级。这样一来,发展下线只是击鼓传花,金字塔最底端的代理商比比皆是,成为金字塔的“接盘侠”,囤积大量名不副实的商品难以出售,被割“韭菜”。
  对创业者而言,该如何避免走投无路,被割“韭菜”?


  (一)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性
  在决定成为分销商之前,应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排查、识别传销活动本质,远离风险:
  1.准入资格:收取会费、入门费、强制购买商品、变相要求缴纳费用等;
  2.收益标准:收益以发展下线数量为准,而非以产品销售业绩为标准;
  3.经营模式:超过三级、多层级分销机制;
  4.培训内容:避重就轻,宣传暴富、自由等理念;
  5.产品质量:过分夸张宣传商品功能、效果,定价远超同类产品,三无产品,无法验证产品质量等。


  (二)区别直销与传销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的销售,包括直销与传销,直销系合法行为,而传销系违法行为。直销产品有质量认证,可以查询,对于宣称直销性质的企业,可登录国家商务部官方网站就企业性质予以查询(如下图所示),避免被误导。
  “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人性的贪婪及欲望,往往成为传销组织者利用的工具,“暴富”“自由”“成名”等口号极易让创业者在传销组织构建的空中楼阁中迷失方向、不可自拔。不劳而获终究只是南柯一梦!因此,面对诱惑,创业者应当客观分析、理性思考,脚踏实地,如此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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