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期内能否单方面变更格式条款
2023-02-10
事件梗概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已于近日立案。
电视与视频平台“套娃式”收费早已不是新鲜事,近日,爱奇艺又因“限制投屏”一事连上多个热搜。此案与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知识,如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有效期内服务提供方能否单方面变更格式条款等问题也在网上引发热议,锦海盛律师事务所的于强律师就此做出说明解释。
01、能否单方变更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VIP会员协议相关内容就属于格式条款。
现行法律未对格式条款的变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法律也承认了若干例外情况。例如存在强制性法律规定进行限制,合同中格式条款与新修订的法律条款相冲突,不对该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将导致该条款无效。
若无强制性的法律要求,合同格式条款不能擅自单方变更,除非变更后的条款更有利于合同相对方。
司法实践中,为满足格式条款提供者变更合同的需求,相当一部分的格式条款提供者会预先拟定“单方变更合同条款”,以赋予格式条款提供者单方变更权。基于公平原则,为了平衡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应相对赋予用户解除合同、要求退还价款或要求恢复原状、适用变更之前的协议规定的服务内容的权利。
02、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三种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合同编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合同中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
二是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情形;
三是格式条款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情形。
03、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尽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示说明的责任是处于要约人地位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谓“合理的方式”在实践中通常是指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由此可见,认定提示义务的关键是要足以引起对方注意,而未能引起对方注意的提示内容,则不能认定为采取了“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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