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海盛视点|因”泄露机密“被开除究竟合不合法
2022-02-25
此前,#小伙工资单被同事看到遭开除#的词条在微博冲上热搜。
事情的起因是,2月10日,小郑收到了公司发的电子工资单,但两天后被告知他向同事透露了工资信息,导致两人情绪不满计划离职,此举泄露了公司机密,触犯底线,予以开除。

小郑在“稀里糊涂”地签字离职后反应过来,认为公司没有讲清楚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自己的行为远不够“一级违规”,因此提出了劳动仲裁。
对此,盒马鲜生回应称,工资属于公司机密,员工手册里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小郑的工资信息是否是故意泄露,该工作人员未详细说明。
2月21日,当事人小郑再次告诉记者,2月20日,在山东济南市历城区劳动局相关负责人和人民调解员的见证下,他已经和公司方面达成和解,事情已经有了比较圆满的结果。
而在事件尚未结束之前,因“泄露机密”被开除究竟合不合法的问题也引发网友热议,多方各执一词。就此,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周玉龙律师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周玉龙 律师
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
周玉龙,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有着良好的钻研、学习精神,工作中一直秉持着“诚信、务实、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做事认真,诚恳对待每一位客户,擅长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侵权案件、公司相关的非诉案件、经济合同等民商事类型案件。
#1 锦海盛律师认为本案中要认定盒马鲜生开除员工是否违法有以下两个焦点
员工“工资”是否属于公司商业秘密
公司以泄露机密为由开除员工的前提是员工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员工的“工资”较难落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之内,因此从法律含义上来说“工资”并不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公司对员工是否需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如果公司希望员工对工资信息进行保密,有规避“同工同酬”的嫌疑,限制了员工的知情权。但是公司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中单独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泄露其工资信息。即使公司有这样的规定,也不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员工在知道该规定的情况下泄露其工资信息可归属于一般违约,公司不能直接开除员工。
若公司认为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需要公司举证证明员工的工资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是故意泄露,并且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上述内容,那么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公司非法开除员工,员工有什么救济方式,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首先员工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或者实际工作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或者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保密协议、员工手册时应特别注意哪些要点,日常工作注意规避哪些风险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及工资的组成、公司纪律、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公司向劳动者出示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密协议、员工手册时,劳动者应当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不能因篇幅多、没时间等理由匆忙签字而忽略细节,劳动者要仔细阅读相关内容以及违反相关条款而产生的责任,若有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因为劳动者一旦签字就代表认可了规章制度、保密协议、员工手册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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