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流量”不可取,恶意抢注商标没有用!
2022-02-22
2022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对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商标等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部分驳回名单


▲宣告无效名单
然而这并不是个例,去年东京奥运会刚刚结束,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收到了上百个冠军名字商标注册的申请,而针对“谷爱凌”商标注册的申请,早在2019年谷爱凌宣布代表中国冲击冬奥奖牌后就已经出现了。


早些年,知识产权保护尚不完善,抢先占有商标资源成为部分别有用心者牟利的手段,抢注者或是待价而沽、或是争抢商机,但无论是哪个目的,都已经逾越了商业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时至今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严厉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势在必行!
就自己在先使用的名称或自己的姓名被他人恶意抢注后如何维权等问题,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聂大为律师进行科普解读。

聂大为 律师
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
聂大为,中共党员,毕业于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具有法学学士和民商法学硕士学位,现为现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聂大为律师主要擅长民商事法律事务研究、诉讼等业务,包括各类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侵权纠纷、商事纠纷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企业重组、并购等非诉讼业务。
现常年担任即墨区交通运输局、即墨区自来水公司、青岛锦茂宾馆有限公司、即墨区福泰集团公司、青岛晶玉玻璃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青岛世纪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常年做客即墨电视台《法律进行时》栏目,为听众朋友解答法律困惑。接受香港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大嘴猴等系列商标侵权案件的代理律师。
主要论著有《城乡二元结构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等,其中,《论债务人破产欺诈的防范》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长安学刊》上。
如何判定恶意抢注行为?
注册商标的保护以实际使用为主要目的,所谓的恶意抢注,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依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就是指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利用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或者名称(包括自然人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实务中还需要考虑申请人与所申请的商标是否有实际联系,申请人的注册是否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方面来综合判定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抢注行为。
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第二部分详细列举了哪些行为涉嫌恶意抢注行为。
对照《行动方案》来看,2019年武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建设时,出现大量“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注册申请,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出现大量“谷爱凌”商标注册申请,均为恶意抢注行为。
恶意抢注应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根据《商标法》的相应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以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来宣告恶意抢注的商标无效。
其次,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也明确规定,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申请人本人,可以由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恶意抢注行为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完成的,可以对商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被恶意抢注后该如何维权?
如果发现自己在先使用的名称或者自己的姓名被他人恶意抢注,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在被抢注商标初审公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在他人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在异议、无效宣告均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撤销抢注商标;
■ 通过谈判协商受让该商标。
本期介绍的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聂大为律师,担任香港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大嘴猴”商标侵权案件的中国大陆地区维权负责人,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如有需要可联系锦海盛律所,为您提供更全面的解答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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