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海盛动态丨刘冉律师就疫情之下劳动纠纷问题接受《工人日报》采访
2022-02-22
近日,就疫情之下用人单位奖惩机制是否合理、考核标准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民主和公示程序等问题,《工人日报》记者展开了相关调查,针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刘冉律师接受日报记者采访并表达了相应观点。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办的《工人日报》一直以维护广大职工的正当权益为宗旨,本篇文章披露了疫情发生以来,某些企业为压缩人工成本、节约开支制定的各种剑走偏锋的奖惩机制和考核标准。其中,有不少情况是企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单方面临时更改的考核制度,因此导致在职员工的吐槽与质疑。
那么公司制定考核标准的依据是什么?需要遵循怎样的程序?刘冉律师在文章中给予了精准解答。
他表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产生法律效力是有条件的,制定规章制度时须严格履行相应的民主和公示程序,充分保障员工通过民主程序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
“单方随意更改规章制度,制定各种不合理的惩罚机制和考核制度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刘冉说,“这些不合理的、违法的规章制度直接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各类劳动纠纷,最终企业也会受到损失。”
对于员工遭遇企业制度调整和罚款后如何辨别其合法性、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刘冉表示,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须严格履行相应民主和公示程序,充分保障员工通过民主程序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刘冉 律师
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
刘冉律师,中共党员,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评为“2017-2018年度优秀共产党员”,2019年度青岛市即墨区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
现担任青岛市总工会、即墨区总工会法律顾问团成员,青岛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即墨区总工会网上职工法律维权专家律师、法律志愿者服务队队长及企业劳资法治体检项目律师团队负责人,其组建的“即墨区刘冉律师调解工作室”获评“青岛市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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